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第6條第3項第4款:「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規定。
工讀生如有請事假,依法事假期間公司毋庸給付工資。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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