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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障年薪

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障年薪


李OO 發問於 2024-09-13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與員工有約定保障年薪13.5個月(含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及年終獎金)
如有員工於7/22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司可否依比例或不發給9/17的中秋獎金呢
如依比例計算應從何時計算?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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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因育嬰留職停薪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可參酌勞動部106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684號函:所稱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係指其『節金』性質之給與,亦即係因民俗節慶,爰於特定期日發給。考量該等三節獎金因屬節金性質,如未併就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其以特定期日核發時『在職與否』為據,尚難認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之意旨。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非屬前開節金性質者,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三節獎金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方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至是否屬『節金』性質,非依獎金名目而定,而應以其發放要件為判斷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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