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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留職停薪特休沿用請問

留職停薪特休沿用請問


陳OO 發問於 2024-09-0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公司近期因為調整直營門市營運,所以同意調整期間店員可以選擇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第一個發薪日發現,公司直接把我未休天數的剩餘特休全部轉成薪資。

但法規是不是有規定, 特休未休天數可以等留停結束回去上班後還能繼續使用
印象中換成薪資或者等留停結束繼續用,這是可以選擇,而不是公司單方面決定的?

所以上來諮詢問問律師們專業的建議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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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

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換言之,勞基法係規定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兩種情況發生時仍有未休日數,始有折算工資問題,但如係因年度終結而仍有未休天數時,始有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年的規定。留職停薪期間,因不計入前開年資累算,因此比較有疑慮的點會是雖留職停薪並不符合「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兩種情況,但倘若留停期間可能發生跨年度問題時,即有可能符合「年度終結」而要折算工資問題,此時除非經勞雇雙方同意,不然解釋上仍以折算工資為原則、遞延至次年為例外;倘若未發生跨年度問題時,雇主逕行將未休特休折算為工資之適法性則有疑慮。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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