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服務業性質的公司工作,最近公司的總客源數下降,老闆說的意思是歸咎於是我的責任,提出要減我的薪水。只是我在公司並沒有任何主導和控制分配的權利,單純的聽從和分配。服務業性質的工作一定會遇到澳客但我的工作範圍內還是勉強能滿足八成的客人況且還有我的粉絲小團,可老闆硬是緊抓著那幾個個案重複批評!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A:
您好,如果勞資雙方已約定工資數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雇主減薪一定要得到勞工同意,如果沒有得到勞工同意就擅自用行政公告的方式減薪,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但也請勞工注意,如果沒有當下立即表示反對或表示要終止契約等意思,有可能會被認定雙方已就減薪事項達成合意,而認定減薪行為有效。所以如果被老闆莫名其妙減薪,務必請立即提出異議。
若雇主仍堅持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及後續訴訟程序。但勞工若已經考慮離職,雇主的行為也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事由,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最後,雇主違法減薪是要裁罰的,勞工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可能會被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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