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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中途離開,店內無人看管

員工中途離開,店內無人看管


周OO 發問於 2024-08-0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老闆自己本身有加保其他工作單位,門市聘請一名員工,因公司7/19開幕,員工也為於當日到職,所以還沒入保,上班8小時,跟員工說明可到附近購買或點外送,要出去購買,可致電可先將門上鎖,但後面三天,使用攝影機及朋友來訪告知,店內無員工,門無上鎖情況下員工直接外出用餐約莫一小時,連三天,也都有跟她說可先告知,及買回店內用餐,說明店內商品要是不見也麻煩,而且有客戶也不知道,提醒多次,但第三天還是一樣,就解僱她,請問吧這樣雇主是否有違規呢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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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是以,依您之情形,如員工之行為有嚴重違反您們訂定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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