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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加盟因私事要被迫解約。

加盟因私事要被迫解約。


李OO 發問於 2024-08-0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因個人車禍糾紛,開頭時提高金額有到100萬(因聽律師所說開,心理明白不可能那麼高)
對方被判賠60000精神為輔金跟醫藥費,其他費用都沒賠償。
對方也有對我們提告說我們勒索他偽造文書,但對方上次有去加盟展發傳單,總部約談說可能要解約。
最近又傳訊息要去加盟展發傳單惡意詆毀公司,要索取30萬費用。
總部可能跟我們解約。
我們能怎麼做?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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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有違反相關約定之情形,應該先從契約條款內是否有對於該違約情形的處理狀況為規範,從其規範處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情形。若無相關契約約定,即回歸法律規範處理。
個案情形,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爭取,以維護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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