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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沒有期限限制的教育訓練合約

沒有期限限制的教育訓練合約


陳OO 發問於 2024-07-31 | 苗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老闆花了8萬元購買軟體課程讓我進修,並讓我簽署教育訓練合約,合約其中兩條,內容如下:

•甲方於全部訓練課程結束後,需提出總報告給乙方,並擔保乙方指定之人已就訓練課程所教之內容通盤瞭解

•若甲方有於課程結束前離職或有違反前五條之情形,甲方應返還教育訓練課程所需之費用給乙方

我學習完課程後,需跟下一位新進人員交接並教會他如何使用軟體,才能離職,但因為公司內部制度關係及工作高壓問題,想離職,又怕需承擔賠償所以很猶豫

另外想請教如果老闆一直不找新人進來,我是不是就只能被合約約束著,不能離職呢?這樣是可以的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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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由上開規定可知,您所詢「教育訓練合約」,性質上應有類似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其效力須端視是否符合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要件,並同以同條第2項各因素進行考量其合理性,倘若不符合時依同條第3項為無效,您可依照個案斟酌是否有主張無效之空間。另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亦有針對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離職時,不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例外規定,此係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之前提下,另一個可能的解方,惟此須證明提前離職「不可歸責於勞工」始能適用。是您所詢問題,應得以前述相關規定綜合判斷之。倘若雙方對於是否屬於合法的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有爭議時,係由法院依據個案證據進行判斷。

又若認為此違約賠償金額過高,亦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由法院來酌情減輕。

另原則上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本即得隨時終止離職(仍應遵守勞基法諸如預告離職期間等規範),不因您簽署了該合約而有差異。因合約內所謂「乙方指定之人」本較為不確定,倘若您有意離職,應向雇主催告表明請雇主明確告知「乙方指定之人」以利履行契約義務,倘若雇主仍拒絕或不提供時,將來始有主張雇主以不正當手段妨礙您履行合約、故您非違約一方之空間。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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