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火源宏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本公司屋頂鐵皮防漏工程,採用防水隔熱膜黏貼,於2023年11月21完工,總金額98000元,保固三年。但2024年6月間發現漏水情況,經查為隔水膜黏貼處多處皆已失效無法黏固,造成漏水,多次使用電話及LINE發文催促,對方始終推諉搪塞拒不到府進行保固維修,請教律師, 1我方想發存證信函告知,函到10天未進行修補動作,要求退款工程款,是否可行? 2抑或是我方另行找其他廠商修復後,要求其支付維修款項? 實務上何者較容易達成,謝謝。
民事 損害賠償
律師
志業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1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第2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3項)」。 因此,題示情形,貴公司可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經過所定期限,承攬人仍不為修補,再另請其他廠商代為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