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1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第2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3項)」。
因此,題示情形,貴公司可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經過所定期限,承攬人仍不為修補,再另請其他廠商代為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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