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賣場收銀員工在上班時間 要上廁所需要在打卡系統打卡休息才能去上廁所,是否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法律之虞?
A:
您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此外,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如廁是每一人基本的生理需求,也是保持身心健康及良好工作狀態的最低標準,而勞工正常上廁所時間不會太長,不應認為該時段非屬工作時間。
如有問題,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