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勞工任職到113/7/31,期間還有許多特休尚未用上,勞工想要使用,雇主卻堅持請他正常上班並且加班到晚上10點,給予的加班費也不符合勞基法,由於下週一二有重要事需要辦理不想加班,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規範雇主?再麻煩您的回覆,謝謝您!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因此,如果勞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間工作,可以不同意加班。
不過也宜特別注意,若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提及當勞工本身工作有急迫性,不即時完成將導致公司受到損害時,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公司也有可能以此為由對勞工進行懲戒。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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