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及其他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則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3) 貴公司是30人以下的公司,因此不在勞動基準法規定必須制定工作規則的範圍,但倘若貴公司想要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規則公告的相關規定,可以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工作規則,例如:在所有員工都能看到的公告欄上張貼,或以信件方式寄送給全公司的員工,並同時印發工作規則給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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