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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連續工作若超過4小時,是否違法

連續工作若超過4小時,是否違法


楊OO 發問於 2024-07-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公司為有限公司。請問輪班性質的工作,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是否不算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另外,若連續工作4小時是否應要停止工作,讓員工休息30分鐘,否則就違反勞基法?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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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仍算入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
(一) 參照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84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訴願人並未能明確指明江君之休息時間,亦未載明於出勤紀錄中,訴願人所稱5至15分鐘之休息時間內,江君僅係於工作空檔為如廁、飲水等生理需求,實際上未離開工作場所,仍處於受約束之狀態,並有待命提供勞務及接受雇主(主管)指揮之可能,應為待命時間,而屬工作時間。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 也就是說,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因勞工實際上仍受雇主的指揮控制,所以仍算入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
二. 連續工作4小時未讓員工休息30分鐘,若採輪班制者,則有例外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您的情況而言,貴公司是採輪班制,因此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不受同條本文規定之「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的拘束。
(二) 此外須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若是採輪班制,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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