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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工作若超過4小時,是否違法


楊OO 發問於 2024-07-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公司為有限公司。請問輪班性質的工作,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是否不算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另外,若連續工作4小時是否應要停止工作,讓員工休息30分鐘,否則就違反勞基法?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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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仍算入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
(一) 參照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84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訴願人並未能明確指明江君之休息時間,亦未載明於出勤紀錄中,訴願人所稱5至15分鐘之休息時間內,江君僅係於工作空檔為如廁、飲水等生理需求,實際上未離開工作場所,仍處於受約束之狀態,並有待命提供勞務及接受雇主(主管)指揮之可能,應為待命時間,而屬工作時間。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 也就是說,若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因勞工實際上仍受雇主的指揮控制,所以仍算入勞基法所定義的「繼續工作4小時」。
二. 連續工作4小時未讓員工休息30分鐘,若採輪班制者,則有例外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您的情況而言,貴公司是採輪班制,因此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不受同條本文規定之「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的拘束。
(二) 此外須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若是採輪班制,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勞工休息時間之問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文規定。又按「雇主應給予勞工充分完整之休息時間,俾勞工得以恢復其體力及精神,方符勞基法第35條保護勞工之意旨。而所謂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故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應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並以勞雇之利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而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勞基法所謂之休息時間,應係指未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無須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659號判決參照)。因此,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受拘束之時間』,此工作時間不僅包含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包含勞工雖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但未實際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在內。因為於待命時間內,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係處於須隨時提供勞務之狀態,勞工已喪失其本於工作時間與非工作之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可自由支配之休息時間,是以該待命時間自屬工作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8 號判決參照。及「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 30 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6269號函參照。故目前主管機關函釋及多數法院見解均認為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即應給予休息30分鐘,於休息30分鐘後,若又持續工作四小時後,應再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4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至工作開始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綜上,較無爭議之作法為雇主訂定明確之休息時間,且讓每位勞工均知悉休息時間,加上人力調度及輪班,以使每位勞工實際上均有休息,並且應避免於休息時段內指派勞工工作。就您所詢問之工作4小時期間有去如廁之部分,應認該如廁是否是於明確之休息時間前往,又若非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性質,其應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後段但書規定,若屬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性質,則仍應於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結束後,給予30分鐘之休息時間。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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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電話: 03-260-6751
Email:
consult@lawyeryenchieh.com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
LINE ID:@729sr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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