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簡要說明如下:
以下說明之前提必須是公司已認定為職業傷害,僅後續受傷程度究竟有沒有達到不能工作而需給予公傷病假。
首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至於請假之證明,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有權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但不一定要以職業醫學科門診開立之證明,實務上勞工常以記載「宜休養」醫囑之診斷證明書,作為公傷病假之請假證明。
另外,公司是否准假,應回到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及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公傷病假之請假要件,必須是職災勞工因醫治、療養而不能工作。
也就是說如果職災勞工仍有從事工作之可能,且不妨礙其休養,則診斷書所記載「宜休養」之內容,即不得與「不能工作」等同視之。
若雇主將職災勞工改調為較輕便之工作,職災勞工就有機會在身心能夠負荷下繼續工作,而不至於妨礙休養,此時,勞工就不能請公傷病假。
因此,職災勞工是否有從事工作之可能,還是要看勞工之傷勢、康復狀況以及工作內容個案認定,雇主也應按照職災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因此雇主可將職災勞工改調為較輕便之工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67條第1項),如果不能改調為可以負荷的輕便工作,或是影響到休養,那就應該准公傷病假。
若職災勞工傷勢真的達到不能工作,究竟准幾天假?法規沒有規定,建議可請公司經勞工同意後,陪同勞工就醫,請醫師協助評估醫療穩定狀況及復工的時機點較為妥適。
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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