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有關門市商品有非人為瑕疵被顧客提出退貨時,瑕疵品成本是由誰吸收?這樣也會辦算是勞工過失,需由員工原價購回瑕疵品嗎?
A:
您好: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係規定在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依同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亦即如出賣人出賣瑕疵品給買受人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其效果會是買受人退還瑕疵品給出賣人,而出賣人退還受領之價金給買受人。
依照您所詢情形,買賣契約的雙方應該是門市(背後可能係公司、合夥團體或自然人)與消費者間,則應負擔上開瑕疵擔保責任的自然就是實際上的出賣人,門市應該僅能認為屬於「營業場所」。倘若該瑕疵非屬員工之過失而產生時,雇主(實際上的出賣人)應不得將瑕疵品造成的損失轉嫁給員工,出賣人如認為因物之瑕疵受有相關損害時,應自行向其上游或製造商等主張權利。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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