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45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規定。
如您具有法定的少數股東身分,您可向法院申請檢察人檢查公司財務狀況,並可據此請求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濫權之負責人為民事之損害賠償;或對於負責人為財報不實之告訴。然此類案件辦理通常較為複雜,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辦理為妥。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此類涉及財報不實、掏空公司或經營階層不當移轉公司財產之情形,就解決方向上建議如下:
一、行使股東權蒐集證據
首先確認我方陣營的股權比例為何。是否掌握任何一席董事或監察人?如果有掌握董事或監察人席次,即可依董事或監察人職權進行查帳(調閱傳票、公司存摺紀錄、契約),如果有掌握監察人席次,則監察人聘請會計師、律師查帳之費用,依公司法應由公司負擔。若無,但我方有符合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股東資格(持股1年以上,3%)則可檢附「懷疑公司有異常」之憑據以及「公司拒絕說明」之相關證據,依公司法第245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一般為請會計師公會推薦不具利害關係之會計師擔任)查核財報的基礎資料,以檢視您所述的異常究竟是怎麼回事。
二、向公司簽證會計師或委外之記帳士發函告知異常
會計師有依照公報準則、查核簽證規則執行業務之義務,若對公司重大異常並未發現,可能涉及會計師的懲戒,對此會計師會相當重視。採取此行動某程度也可以擾亂對方陣腳。
三、若事證已蒐集到「合理懷疑」之程度,向董事、監察人發函告知其行為可能違反公司法第23條、刑法第342條,告知可能的民刑事責任,以督促其配合解決處理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如有進一步解決方案擬定與執行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謝謝。本所專精公司投資事務、經營權爭奪、股東爭端處理、公司治理事務、經濟犯罪案件,且有長期合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夥伴,能提供全方位且高品質之服務。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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