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去年10月幫別人代購商品,買家已經匯款,交易時不知道買家是小孩。
後來買家的家長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被轉出好幾萬,以為是自己小孩被詐騙,但其實是小孩拿去買東西。
可是小孩說謊聲稱自己不知道為甚麼就轉出去了,然後家長就去報警,警局就直接凍結有交易過的人的銀行帳戶。
事後雖然已經解除凍結,警方也說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但是因為我有之前的紀錄,而且我又是學生,沒有薪資證明,導致我現在不能去其他間銀行開戶、無法提高被凍結主帳戶的每日轉帳額度、無法申辦信用卡、無法申請證券交易帳戶。
請問以上這種情況,我可以向對方提出告訴嗎?
A:
您好:
依您所詢問題,似認為因遭到誤報警示帳戶後,導致您信用受損而產生「不能去其他間銀行開戶、無法提高被凍結主帳戶的每日轉帳額度、無法申辦信用卡、無法申請證券交易帳戶」等損失。
倘若認為上開損失係因對方之行為所造成,似可考慮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請求損害賠償,如認為行為人本身係未成年人,則可考慮依同法第187條第1項請求其法定代理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7條第3項並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惟請注意同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換言之,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其無疏失時,有可能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即便被認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請注意對方仍可能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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