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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派駐歸任後賠償條款


王OO 發問於 2024-06-06 | 桃園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現況說明:
外派皆談妥後,出發前兩天人事部門才發給該名員工切結書一份並要求簽名,洽談外派過程無告知或協商需要簽切結書;其中一項條款規定歸任後須繼續任職外派2倍時長 (Ex:外派2年歸任後需繼續服務4年。),否則須賠償外派期間公司所支付所有費用;員工當下對於此條款無回簽該切結書後照常赴任海外派駐,後續人事部門一段時間後又再次跟催要求回簽該切結書。

派駐性質:
一般性外派至原公司於海外的關係企業,工作內容皆屬支援或負責原公司相關業務,無[實質專業技術培訓]計畫或課程內容。

估算賠償金額:100萬台幣。

問題1:請問該切結書在無達成雙方共識並無完成簽名前,是否還存在法律或合約效益?
問題2:假設後續歸任員工2倍服務期間內辭職,公司方面是否有任何權利追討賠償費用?
問題3:想要了解相關勞基法,是否有相關規定海外派駐須符合[實質專業技術培訓性質]之條件,資方(公司)才有權利制約歸任後相關賠償條款?否則該條款視為無效?

以上詢問,謝謝!

勞動契約

瀏覽人數:288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書面僅係比較好證明當事人間契約內容的一種方式,要達成契約並不一定要透過書面方式為之,因此雖然目前未簽立切結書,倘若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雙方已經就其內容達成共識時,仍可能被認為有相關約定存在。倘若雇主主張勞工違反此等約定時,自然有可能會做出違約金之請求。

您所述約定,性質上應屬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而最低服務年限依照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亦即即便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與第2項要件,否則依同條第3項其約定即為無效;即便約定有效,勞工亦可斟酌是否符合同條第4項例外約款,而主張不負違約責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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