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競業禁止

董事競業禁止


童OO 發問於 2024-06-03 | 臺中 | 製造業

Q: 請問董事競業禁止未解除,但剛好在招標場合相遇,這樣算是有違法嗎?那如果違法能怎麼舉證?
董事如果要求在股東會上提案表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自身是否利益迴避不能投票呢?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瀏覽人數:52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董事競業限制之問題,謹以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為前提,簡要回覆如下:

1.針對於招標場合相遇之部分,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由於貴公司就此部分之事實敘述不充足,就此尚難以判斷,先予說明。

2.至於關於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之部分,請分別參考公司法第209條、第178條、第180條之規定:

「(第一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第二項)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四項)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項)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一項)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第二項)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此許可決議之做成應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可以規定更嚴格的標準)。

董事如果違反上面的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關於您的問題,公司董事未告知公司有參與投標機會,並另以其他名義參與招標,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將該董事違反競業禁止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

另外,關於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之議案,當事董事若持有公司股份時,自屬有自身利害關係而應迴避,不得行使或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