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開設餐廳時,老闆口頭詢問是否入股,從每月薪資扣除一萬元扣了23個月(有對話紀錄),在此期間在職從未分領過分紅,離職後要退股因為沒有簽合約老闆不讓退股,請問到勞工局是否可以申訴?
A:
您好:
法律上通常一群人合資投資某種事業,有以「合夥團體」架構為之者,也有以設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為之者,依據適用的架構不同,也會影響適用的法律不同。如合夥團體,應適用民法第667條以下的規定處理;如係公司架構,則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分別適用公司法不同章節之規定。
您所述情形,因不確定屬於上開哪種類型之「退股」,故暫無法給予明確答案。惟原則上,如屬合夥團體之退夥,係以現存合夥團體的財產去計算盈虧後,決定要退還的金額;而公司部分,原則上應係將股份移轉給其他股東,然股份價值的計算,也一樣是要計算公司現在的價值去處理。
原則上如係口頭約定,並不會因此無法構成契約,其重點仍會在於究竟您「入股」的法律依據為何?係入股合夥團體或公司?就此問題先予判斷後,才能確認後續處理的法律依據。另因此種涉及股權糾紛並非因「勞資關係」而發生的爭議,如向勞工局投訴,勞工局或許會以此為由拒絕協助處理,屆時仍須回歸一般民事之調解或訴訟處理,提醒您留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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