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妳好 我想詢問的是之前有租借個人蝦皮賣場給大陸人去經營賣場賣商品(雙方並未簽署任何合約)後來乙方(大陸人)要求我去開設蝦皮企業戶賣場租借給他們使用,我曾經動用到租借給乙方賣場裡的錢,乙方有請一位台灣人作為乙方的代理人要向本人提告侵占 請問這樣案件會成立還是有刑責上問題?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規定。
依您所述之行為,若未經對方同意動用該筆資金,恐會成立刑法上的侵佔罪,建議您提早持相關的事證,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降低日後對方提告偵查起訴的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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