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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與偷竊法律追訴時間


蕭OO 發問於 2024-05-2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員工業務侵佔與偷竊分租房客私人用品 這兩項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在2~3年內保留法律追訴與解雇的權力嗎? 因員工再次獲得續留工作的機會後反而開始不斷地挑釁公司希望公司資遣他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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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權時效依照同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亦即於20年之內,均得依法予以追訴。

至於解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同條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亦即除適用前述第3款「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以及第5款:「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不受知悉後30日期間限制外,其他事由解僱必須於知悉事由後30日內為之,超過時即不得依該等事由解僱。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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