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所詢問題,應該分成三個方向來處理。
首先,關於薪水部分,如您未有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時,雇主本即應付給付義務。且如您的情形確實屬於工傷時,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仍應給予薪資補償。
其次關於團保部分,如雇主確實有投保團體保險時,其被保險人通常會係全體加保的員工等人,如發生團體保險的保險事故時,應得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出保。至於勞工保險部分,如雇主確實有投保勞工保險時,即便雇主本身不願意請領,勞工亦得檢具相關資料直接向勞工保局請領勞保職災給付。
倘若雇主仍拒絕為上開處理,可考慮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請求調解,或循民事途徑請求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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