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校為公立小學,有收取廠商保固保證金,保固期至109年11月29日止
於保固期滿通知廠商申請領回保固保證金時,得知:
1.廠商公司已解散(其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
2.且廠商是否已經完成結清未告知
請問是否可將保證金退還給公司負責人的帳戶?
謝謝您
A:
您好:
如廠商為有限公司時,應得於經濟部公司登記查詢網站確認其公司現在狀態。如係「解散」,則表示公司目前解散中,但在尚未清算完結前,公司法人格仍屬存續,保固款自應退還公司本身,此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辦理退還事宜。
反之,倘若已經清算完成,則公司法人格消滅,此時事實上以無人可以領取,但以公務機關而言,其保固金亦不能不為處理。此時建議依提存法第4條辦理清償提存,亦即將應退還之保固金提存至管轄法院,由法院進行保管,法院並會通知提存權利人遵期前往領取,倘若保管期間經過仍無人領取時,則該款項將歸入國庫,而對於 貴校而言則得基於已經辦理清償提存而完成法律上應退還保固金之義務。
若直接退還給公司負責人之帳戶,因公司與負責人法律上均係獨立的「人」,直接給付給負責人並不會發生對於公司清償之效力,因此並不建議如此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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