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我是賣家,在網路買賣平台張貼3C預購商品,(匯款資訊有備註不可退定)
買家在訊息中付定金5千,過程只有訊息框打字交易給匯款帳號,且沒有從平台下單。
商品尚未到貨,買家要求退定金取消。
我這邊拒絕,但買家直說那我等到貨再用七天鑑賞期退貨。
請問真的只有對買家有利的方法而已嗎,該如何保障賣家我呢
A:
您好
一、定金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毀約的機率,以及充分保障契約雙方當事人。
二、依據民法規定,倘若商品未到貨是可歸責於賣家,導致買家沒有辦法收到預購商品,則賣家需要加倍返還定金予買家;換言之,倘若賣家已經有跟買家說預計到貨日期,且目前尚未屆期,則買家是不可以任意提出退還定金的要求,而必須於賣家履行契約後始可以返還定金予買家。
三、承前,倘若買賣雙方有另行約定定金條款,則以雙方約定為主。
四、參考法條根據
《民法》第249條規定,假設契約因故無法履行,會分為以下3種情況: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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