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地下室車位靠近車庫大門, 我在我的車格倒車約30公分還在我的車位框框裡,突然後方來一輛轎車不走車道,從我的車位和他人狹小的車位穿過(他人車位旁邊就是柱子),造成我的後保桿底漆微脫離, 對方後門後保桿微凹陷。 請問誰的錯誤?
A:
1.律師非車鑑單位無法判斷對錯,況無現場相片或兩造描述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3.您可向警方申請初判表,若不服再付費向車鑑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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