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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法律諮詢


戴OO 發問於 2024-08-25 | 臺中 | 其他

Q: 你好我想請問一些法律資訊
我在臉書社團買賣出現問題,我想知道我是賣家賣一台手機,當初詢問賣家可不可以面交,因為後來時間又翹不攏,所以改成線上,那我先申明我沒有喜歡線上評估,因為線上評估有很多風險,那我提出三點 1.線上評估風險由買家承擔2.手機售出不做退貨3.我不是商家沒辦法做保固 以上3點買家都可以,他就請我測試所有功能,用他請我使用的app做,一切都正常,但我有拍攝手機畫面給他看,我有說螢幕有一處有瑕疵開啟時會閃燈,他也說可以接受,所以我們就最後套路ok用711賣貨便買賣
但拿到手機後,開機後他發現螢幕無法使用120hz的刷新螢幕,我說線上評估你沒提到這點,他有詢問功能是否都正常,但我平常使用都是省電模
式,他會關掉螢幕高刷新模式,所以我習慣都是用60hz的螢幕,所以我回覆他我使用上功能都正常而他就不開心說我沒提及這個問題,但我也沒有不提及我做他所說的全部項目,是他說ok,我說線上評估他沒有評估到這點是風險,那我一開始說有風險就是這樣,現在就變成他想退貨

我想問,如果我不給他退貨,請問我有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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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如果對方無法舉證您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應不致構成刑法
2.若您非公司或以公司名義販賣應不構成消保法相關責任
3.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4.屆時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由雙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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