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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惡意在google評論


COOOOO 發問於 2024-08-1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消費者惡意在google評論,誇大混淆事實,LINE文字訊息上並無任何對消費者不負責或推諉之情事,說是致電給她時口氣不佳不處理(實則並無這樣的情形),且已安排處理事宜後才再google惡意評論,並煽動其他人不要購買商品,查看他過去紀錄,有被其他商家回覆過情緒性惡意評論且被提告。
遇到這樣的消費者要如何保護商家本身?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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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所詢問題似乎關於惡意評論之處理。但究竟應於法律上如何主張,應視實際狀況而定,尚難以一概而論,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以下僅為初步、簡要之回覆:

若對方所為之惡意評論所言內容「虛構、與實際狀況不符」,是故意散布流言損害商譽,則對方之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妨害信用罪。另外,由於此二罪均為告訴乃論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此外,亦得於事發二年內向對方於民事上請求賠償營業損失。

但是,如果對方是憑自身消費經驗,就具體消費情況而為評論,則可能屬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而不罰。

謹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第一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第二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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