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有關於打工薪資的問題:
1.於餐飲業打工,該公司有六年的經營經驗,其加盟店於2月開幕,本人於5/1入職,但入職前公司表示該加盟店尚未申請到公司行號,因此無法保勞健保,於入職前也無簽任何相關契約。
2.因個人原因,於5/18提離職且後續也未至其餐飲店上班,薪資計算到5/17,公司表示依規定若未提前申請離職,曠職一天扣3000元,需扣曠職3天共9000元,但在面試及入職後,該公司未曾告知,直到計算薪水時才得知此事(該公司時薪為190元)。
想請問因本人沒保勞保,也沒簽訂任何契約,公司告知需扣曠職3天共9000元,是合法合理的嗎?
或是有什麼其他可以保護自己薪水不被倒扣的方式呢?謝謝。
A:
您好:
民法的勞動契約關係,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僅須雙方之實際契約關係係屬僱傭(雇主付薪資,指揮監督勞工工作,勞工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即可,實務上亦多有口頭約定或違法未投保勞健保之勞雇契約存在,合先敘明。
其次,員工如欲終止勞動契約(自請離職)時,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換言之,因您入職未滿三個月,應無預告離職期間問題,而勞基法為最低要求,公司亦不得比勞基法規定嚴苛,故稱「應提前告知」云云之規定難認有效,則應認為您於5/18提出離職時即已生效,似無曠職問題。
另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姑不論目前初步看不出來有何曠職情形,縱有(假設語)雇主亦不得自行自應給付的工資抵扣,而必須先發給全額工資後再跟勞工請求。是您所詢情形,雇主主張於法有所不合,建議可循協商、民事訴訟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等方式救濟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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