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減班休假(無薪假)因涉及到勞動條件之變更,解釋上應屬勞動契約之變動,須勞雇雙方合意為之,並不能由雇主單方決定。倘若係合法之無薪假,亦即除有勞雇雙方對於無薪假相關約定均表示同意外,也有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者,較為違法疑慮。
您所詢情形,如雙方協議減少工時協議書確有「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之約定時,解釋上屬於勞動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均應受其約束。而此條文所稱「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即指勞方得以隨時自請離職而言,因此若勞方確實於無薪假期間自請離職時,雇主依該條規定應負擔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義務,您得依據該條規定向雇主主張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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