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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超休相關疑問

特休超休相關疑問


gOOOOOOOOOO 發問於 2024-04-30 | 高雄 | 其他

Q: 我於112/5/2日到職,到113/5/2日完成離職手續,公司採歷年制給予特休,我已在113/1/1~113/4/30日之間將今年核算之五日特休休畢,但公司已我未到職超過一年為由要求退回特休假。請問在此情形下我的最後在值日也就是離職日是113/5/2,應具有總計10日特休,公司的要求我是否可拒絕並要求補回額外的特休換工資?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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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

至於離職前未休完之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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