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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撤櫃不發資遣

公司撤櫃不發資遣


吳OO 發問於 2024-04-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擔任某品牌專櫃銷售人員已8年,近日接獲公司通知該品牌實體店面即將全部撤櫃,後改以線上購物為主,但公司只給3個選擇:
1.轉調不同品牌
(因轉調地點和通勤時間與目前工作地點有差距,薪資上有落差)
2.轉調內勤
(工作性質也與目前大不相同)
3.自願離職,而不是非自願離離,且不算資遣。
(公司回覆:有為員工安排其他職務,所以不算非自願離離)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該如何為自己爭取非自願離離?而不是自願離職?以及資遣費?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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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亦即雇主之調動除了不能違反契約約定外,也要遵守上開條文所載調動五原則。

是您所述情形,其重點就在於雇主之調動是否合法?有無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或有無遵守上開調動五原則?倘若調動不合法時,勞工始有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並且依照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主動要求資遣費之權利;倘若無此情形,則須由雇主決定發動資遣時,或兩造間有合意時,才會獲得資遣費。

因此您所詢情形,建議針對調動合法性予以探究,向公司指明您認為調動哪裡不合法,以進行協商;甚或直接主張調動有何不合法之處而要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及上述規定請求資遣費。惟應注意因癥結點仍在於調動合法性,因此務必注意應能證明調動之違法始有前述途徑可循。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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