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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美容課程還沒開始使用

美容課程還沒開始使用


陳O 發問於 2024-04-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簽約美容課程但跟店家說沒有帶現金
網銀也用不了他們說回去轉帳給他們就好
但我其實不想買課堂只是因為不好意思拒絕 所以簽了名字這樣會怎樣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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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處理過非常多美容產品或課程糾紛案件,而且有大量的解約退費的成功經驗。

1、如果您是向資融公司申辦分期付款,後續您仍要繼續繳款

2、不給契約是常見的店家手法,仍然可透過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處理。

3、您應該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店家,解除契約,自己寫存證信函很容易出錯也無法修改,建議與律師諮詢後再寫


4、店家要求的違約金過高不合理,您就可能掉入店家的陷阱

5、對方要求拆開產品或者錄影也是常見的手法,您仍然可以針對未使用的部分解約並全額退費


6、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美容產品或課程糾紛問題,而且有到現場處理的豐富經驗,可以協助您解約或者教您怎麼跟業者談判。

否則大部分消費者兩手空空直接過去都只會吃悶虧,毫無幫助。


7、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談判技巧,以及後續該怎麼做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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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解除美容契約。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契約訂立生效但服務尚未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除契約,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4. 依您所述,「簽約美容課程但跟店家說沒有帶現金 網銀也用不了他們說回去轉帳給他們就好 但我其實不想買課堂只是因為不好意思拒絕 所以簽了名字」。準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任意解除美容契約。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主張解約手續費。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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