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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域調動可否開立非自願離職


東OO 發問於 2024-04-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ABC為同集團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AB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入職A公司有簽屬勞動合同,內容有提及同意雇主調整工作場域。去年被轉至B公司(連同勞健保)並無簽署勞動合同,僅口頭告知年資、薪資延續,同時被派駐至C公司協助C勤務。日前C公司準備搬遷至他地(雙北生活圈),由於通勤時間近1.5小時,已影響生活。此情況下離職時,是否可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要求資遣費。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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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亦即雇主之調動除了不能違反契約約定外,也要遵守上開條文所載調動五原則。

是您所述情形,其重點就在於雇主之調動是否合法?有無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或有無遵守上開調動五原則?倘若調動不合法時,勞工始有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並且依照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主動要求資遣費之權利;倘若無此情形,則須由雇主決定發動資遣時,或兩造間有合意時,才會獲得資遣費。

因此您所詢情形,建議針對調動合法性予以探究,向公司指明您認為調動哪裡不合法,以進行協商;甚或直接主張調動有何不合法之處而要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及上述規定請求資遣費。惟應注意因癥結點仍在於調動合法性,因此務必注意應能證明調動之違法始有前述途徑可循。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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