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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及勞資糾紛


小O 發問於 2024-03-30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公司遲到扣薪不符合勞基法規定,但入職時有員工守則扣薪規範,勞工常態性遲到後與資方協議遲到扣薪條件並同意(通訊軟體佐證)勞工事後離職舉發資方並要求返還符合勞基法扣薪的部分,資方須全然接受嗎?
2.勞工離職後鑰匙不返還(公司資產及印鑑、現金,都在公司),已用通訊軟體告知但是不讀不回,請問構成侵占罪?需備案嗎?若後面調解時見面才返還,還構成侵佔罪嗎?
3.曠職且備有技術性工作,公司要求損害賠償的標準為何?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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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確實依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員工薪資作為懲罰或抵償,亦即薪資之給付仍應完整給付;惟若勞雇契約內另有其他懲罰性約定,性質上與違約處罰雷同,仍可以舉證向員工予以請求賠償。換言之,薪資該給的還是要給足,但是可以另外對勞工去提出民事賠償的主張。

刑法上所謂侵占,係指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必須行為人要把「持有」變成「自己所有」的行為,才算是侵占,個案中通常必須依照情節來判斷被告有無要把東西據為己有的意思,若無就難以構成侵占罪。

如勞雇契約內針對曠職的處罰標準有所約定時,可以依據勞雇契約內的約定予以主張;倘若沒有特別約定時,雇主若欲向勞工請求因勞工曠職造成之損害,須舉證證明因勞工的曠職導致雇主例如付出額外成本、需要賠償他人等等情形,依據證據來判斷其可能獲判的損害賠償數額。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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