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確實依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員工薪資作為懲罰或抵償,亦即薪資之給付仍應完整給付;惟若勞雇契約內另有其他懲罰性約定,性質上與違約處罰雷同,仍可以舉證向員工予以請求賠償。換言之,薪資該給的還是要給足,但是可以另外對勞工去提出民事賠償的主張。
刑法上所謂侵占,係指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必須行為人要把「持有」變成「自己所有」的行為,才算是侵占,個案中通常必須依照情節來判斷被告有無要把東西據為己有的意思,若無就難以構成侵占罪。
如勞雇契約內針對曠職的處罰標準有所約定時,可以依據勞雇契約內的約定予以主張;倘若沒有特別約定時,雇主若欲向勞工請求因勞工曠職造成之損害,須舉證證明因勞工的曠職導致雇主例如付出額外成本、需要賠償他人等等情形,依據證據來判斷其可能獲判的損害賠償數額。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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