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開了一間店因產品不錯,吸引到客戶前來簽約加盟,但對方僅支付合約內的保證金就開始不斷的要求要我們的配方與產品研發等行為,是否一切在於合約內款項尚未結清前,以上產品的配方與研發是否不需理會?
因合約內未提及繳款期限,導致對方拖款與不斷施壓法律上的壓力,是否可等他告上法院後再提起繳款期限由讓法院裁判因對方多次依改約與沒錢為由托付款項此合約就此作廢呢?
我方一切是照合約上履約進行,已幫對方上過教育訓練與技術指導,但至今尾款部分遲遲未繳,是否有法條適用於因尾款拖欠尚未給付為由,不須再對此人進行合約義務呢?
A:
您好,如係對方拖欠尾款,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定期催繳對方給付未付清之款項。如置之不理,對方可能會以貴公司違反加盟合約書所約定之義務,而主張解除加盟合約,並要求返還已繳款項。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所謂同時履行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若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則不能以同時履行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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