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在剛入職目前公司時被要求去上業外的培訓,而費用是15萬,後來簽了七年的長約,否則需要照比例償還其訓練費用
但因為工作上的不平等決定在第二年離職,有查詢過相關資訊想詢問
勞基法15-1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Q1:想詢問上述第一項:該受訓是有得到相關證書,但與目前公司本職學能幾乎不相關,且該類別的工作並非硬性規定須有證照才可以執行
上的課程只是該大項中的其中一項,並無法馬上透過該證照入行。
請問這樣專業技術培訓在法律上是承認的嗎?
Q2:第二項:最低服務年限15萬元定為七年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內?
且本身在考證照後公司並未提供任何的補償措施(EX:加薪,升職等等),或是這邊指的補償措施為何呢?
Q3:該受訓是在入職公司後不到一年因小主管推託而去上課,入職前並不知道有此訓練,因社會經歷太少怕失去該工作就簽了合約,沒有考量到此課程以及合約的合理性
請問在這些條件下
是否可以與公司調解降低和解金的金額,若公司不願意降低
透過法院的調解是有機會的嗎?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其中第1項是雇主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事由,第2項是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第3項規定若欠缺第1項的正當事由或是不符第2項的合理標準時其約定無效,第4項則規定如果係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勞工不用負擔違約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因此,就您所詢問題第一項部分,應係須由法院依據個案情形以前述第2項之標準檢視之,屆時勞雇雙方會各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嘗試說服法官,惟難以僅以您單方陳述判斷其結果。您所詢問題第二項部分,應有誤解,前述第1項之要件係「擇一」,也就是滿足其中一種情形下就可以跟勞工作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倘若雇主係主張符合「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時,並無必須提供合理補償之要求。至於調解部分,須端視雙方勝敗風險判斷籌碼多寡,以目前您提供的資料而言難以判斷。另若合約定有違約金約定時,法院有依民法第252條判斷個案中是否違約金過高予以酌減之權限,一併供您參考。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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