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其重點會在於您原先的雇主究竟是個人抑或公司?此會影響到後續不同的判斷。法律上如係依法辦理登記完成之公司,會取得獨立之法人格,也就是法律上會把該公司當作一個「人」來看待,此時無論公司股份如何轉換、負責人是否改變,或是公司轉手賣給其他人經營,或是公司被合併等情況,原則上都會認為雇主仍係該公司(或是存續公司),不因前開情形而有所影響;同理,如果雇主是「個人」的狀況,則法律關係跟著該個人走,有任何主張均需要向該個人請求。超商加盟店,法律上有可能係以個人名義加盟,也有可能係以公司名義加盟,因此無法從外觀上直接進行判斷。
因此,建議您先釐清雇主究竟係何人,才能為後續的救濟。倘若確認雇主為何人後,針對雇主未落實投保健保之損害部分,可以向雇主提出調解或請求損害賠償。但倘若當初雇主係公司,而嗣後公司已經解散清算的話,等同該公司已經死亡,即無法再向該公司主張。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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