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曠職係指依照勞動契約關係應該要出勤的日子沒有出勤而言,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職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倘若曠職情形符合上開規定時,雇主是可以不用預先通知就合法解僱勞工的。
倘若您對於雇主解僱您的事由和判斷沒有爭執,也都認同在雇主認定的解僱時間點雙方的契約關係已經終止,則之後自然就沒有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的責任,即便您提供了,雇主也可以拒絕受領(拒絕您去上班)。至於曠職的法律責任部分,因曠職性質上屬於違反勞動契約關係的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的契約中有特別約定違約處罰,或是雇主能夠證明因為您的曠職導致其損失時,雇主有可能會向您求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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