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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未用完的美容課程退費問題詢問

未用完的美容課程退費問題詢問


楊OO 發問於 2024-03-09 | 新竹 | 其他

Q: 2021年下半年買了做臉的美容課程,但因搬家因素只做了5堂課,(當時是以分期方式付款,最後差3000元就付完所有堂數的課程),在搬家前有詢問費用沒使用完怎麼辦,店家說隨時可以回去找他做,但後來在新地方開始忙工作後就忘了這件事,最近想起來,想向店家要求退還當初沒用到的費用,但店家給了兩個方案,一是剩下費用轉給朋友,二是收取30% 的手續費。
請問手續費收到30% 是可以的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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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處理過非常多美容產品或課程糾紛案件,而且有大量的解約退費的成功經驗。

1、如果您是向資融公司申辦分期付款,後續您仍要繼續繳款

2、您應該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店家,解除終止契約,要求退費取消分期


3、手續費過高不合理,您可能掉入店家的陷阱

4、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美容產品或課程糾紛問題,而且有到現場處理的豐富經驗,可以協助您解約或者教您怎麼跟業者談判。

否則大部分消費者兩手空空直接過去都只會吃悶虧,毫無幫助。


5、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談判技巧,以及後續該怎麼做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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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退還費用。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4.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時,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終止美容契約者,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5. 依您所述,「2021年下半年買了做臉的美容課程,但因搬家因素只做了5堂課,(當時是以分期方式付款,最後差3000元就付完所有堂數的課程)」。準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任意終止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退還於您。且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又您如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者,在您終止美容契約的同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貸款機構僅得向您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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