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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換新雇主,我想離職怎麼辦?

換新雇主,我想離職怎麼辦?


郁 發問於 2024-03-0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在一間公司上班,公司因為經營問題將公司整個賣給另一個老闆並包含員工,原老闆目前只有持有該公司股份,目前不清楚新團隊營運方式或主體是否也改變,只知目前裁員許多人,還有許多同事到公司上班才通知資遣,並告知4月才是正式離職日,未通知員工接下來會由新團隊面談去留,因此我想要離開是否符合第20條?這樣我還能拿得到非自願離職嗎?
那些被臨時通知且告知4月才是離職日,是否符合未提前告知20-30天,需賠償勞工?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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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20條係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也就是區分成留用的跟沒有留用的兩種,只有沒有留用的才有資遣問題,留用者則繼續承認年資。

惟上開條文係在規範雇主,也就是由新舊雇主決定特定員工是否留用,進而依照留用與否做不同處理,並非由勞工來決定。倘若您自行提出要離職,而非雇主表示不留用要資遣您的話,解釋上會變成自請離職,因非屬資遣,自然不會有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問題。

至於被告知4月才是離職日的勞工,依上開規定屬於資遣,必須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預告離職期間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倘若預告期間不符合此規定的話,依同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則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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