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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負責人,員工資遣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24-03-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已完成公司轉讓,新負責人未與原員工簽約留任合約,口頭知會皆予以留任。
1.舊負責人已和新負責人交接完,舊負責人將員工從舊公司退保,要給予資遣費嗎?
2.談轉讓期間,員工們皆已知悉,新負責人也表示已和員工們個別洽談,這樣行為有效嗎?
3.原公司退保是要讓新公司加保,退保原因也是屬於轉換單位,依舊算屬公司單方面勞僱關係解僱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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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事項,謹依據您所說明的事實,簡要回覆如下: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而上開勞基法第20條規定所適用之情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8年8月2日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函釋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故如您所稱之公司轉讓有符合以上說明勞基法第20條之情形,則僅有未留用的員工需要給付資遣費。如新舊雇主已商定留用員工,則無需給付資遣費。

2.您的問題較不明確,如果您所詢問有效與否的行為,是指商定留用的事宜,則新負責人與員工們個別洽談,並口頭知會皆予以留任應屬有效,但因未簽署書面文件,屆時如雇主反悔,恐有證明困難的問題,敬請留意。

3.如新舊公司已商定留用勞工,則勞工由舊公司轉換為新公司之性質上為契約承擔,而非解僱。

以上回覆,僅係依照您的說明內容所為之初步回覆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洽本所諮詢。


勝綸法律事務所
潘穩中律師
EMAIL:wenchung.pan@sllaw.com.tw
TEL:(02)2542-686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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