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關於遲到的問題。公司(非營利幼兒園)之前在園務會議上有針對遲到的部分做一次全園的討論與舉手多數決。當時結論是:
(1)一個月有三次共計10分鐘的遲到彈性。超過後:
(2)一分鐘罰錢50元且
(3)超過三次後(含第三次)一次加罰50元。
雖然
(4)一年內可以有一次遲到超過20分鐘不需要請假半天的彈性。
但是
如果我一個月遲到五次總計61分鐘,即要繳[(5-2)+(61-10)]×50=2700元給公司並且還要請半天事假,想請問
(1)這樣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嗎?
(2)舉手表決的決議其法律效益能牴觸勞基法嗎?
A:
(1)這樣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嗎?
1.1勞基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2行政院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謂:「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2)舉手表決的決議其法律效益能牴觸勞基法嗎?
表決不能違反牴觸勞基法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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