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詢問題,應該分成兩個階段來判斷。第一個階段是跟前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第二個階段則是跟後雇主間的勞動關係。
店面本身固然係由新雇主承接,但是關於勞動關係是否存續或承接,要端視您與前雇主間的關係而論,原則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進而會產生前雇主應依第16條的預告工資及第17條的資遣費問題,若前雇主未依約給付,則您有權向前雇主請求,但是您與新雇主間就顯然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新雇主是否願意採認先前年資屬於契約自由,係雙方可自行約定的事項。
但是如果您認為年資應該繼續採認,似乎就認為新雇主係直接承受前雇主與您的契約關係,此時固然年資計算上應該自前雇主時期繼續採認,惟此時前後兩個契約關係本質上是同一個,前雇主就不會產生應該資遣的情形。此一情形,除前後雇主間約定外,似應獲得勞工認可,否則是否成立會有爭議。
因此,以您的情形有前開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各有其優劣,建議您依照個案情形判斷應如何主張。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