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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年資未被承接

年資未被承接


李OO 發問於 2024-03-03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原本是直營店 (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任職公司是新雇主承接(變加盟店)
舊雇主當時未給予資遣費
新雇主(現任老闆)也未承接我們的年資
就以留用人員為理由 把我們留下工作。
變成現在重新累積年資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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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詢問題,應該分成兩個階段來判斷。第一個階段是跟前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第二個階段則是跟後雇主間的勞動關係。

店面本身固然係由新雇主承接,但是關於勞動關係是否存續或承接,要端視您與前雇主間的關係而論,原則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進而會產生前雇主應依第16條的預告工資及第17條的資遣費問題,若前雇主未依約給付,則您有權向前雇主請求,但是您與新雇主間就顯然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新雇主是否願意採認先前年資屬於契約自由,係雙方可自行約定的事項。

但是如果您認為年資應該繼續採認,似乎就認為新雇主係直接承受前雇主與您的契約關係,此時固然年資計算上應該自前雇主時期繼續採認,惟此時前後兩個契約關係本質上是同一個,前雇主就不會產生應該資遣的情形。此一情形,除前後雇主間約定外,似應獲得勞工認可,否則是否成立會有爭議。

因此,以您的情形有前開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各有其優劣,建議您依照個案情形判斷應如何主張。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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