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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要求國外公司支付欠款

要求國外公司支付欠款


蘇OO 發問於 2024-02-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某公司透過我司和國外公司介紹下買機台,在和國外公司無簽定代理合約的狀態下,僅有郵件往來紀錄對方同意支付成交後的佣金及金額,過了2年遲遲未收到款項,請問如何使用法律要求他們付款?如何寄送存證信函到國外?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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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涉外契約所適用之法律應看契約應適用之法律,並非一定可適用我國法律
2.另若契約若有訂定管轄法院為外國,則有可能需在外國起訴,涉外應適用何國法律可參考以下規定
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 4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16 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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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此類契約(委任)的成立,在臺灣或英美法系,原則上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email、報價單也都可以作為相當具體的佐證。

二、一般而言,會發律師函到該公司。Email + Fax是基本;紙本快遞也是常見方式之一。

三、本所可提供以上英文律師函擬撰服務。


如須進一步的諮詢或規劃,請不吝與我聯絡,謝謝。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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