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交貨給大陸在越南設廠的公司,正常出口報關,對方拖欠貨款。我有何方法?
越南廠接台灣貿易方的訂單,有應付帳款我可以有何法律上的權利嗎?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準據法之認定、涉外民事法律之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依台端所述,為台灣公司與大陸在越南設廠的公司進行交易,因涉跨國交易之問題,建議先檢視原先簽立之訂單,確定訂單交易對象為越南廠,或者是大陸公司,以便確定債務人為何者。
另外需檢視訂單中是否有約定準據法之適用,如有約定,則須依該準據法相關規定請求履行合約交付款項。如無約定,則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確認何者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來進行請求交付款項。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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