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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國內企業與大陸企業合作發生糾紛

國內企業與大陸企業合作發生糾紛


SOOOO 發問於 2024-09-12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司為在台灣的經營的企業,經常與國際的企業來往生意,想請問若合作對象是中國的企業,合約中又載明若發生糾粉將遵依台灣的法律和法院辦理判決,但是目前的現行法律又不同意大陸人前往台灣,未來若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置?

兩岸事務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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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及第70條:「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規定。
如未來發生合約的法律糾紛時,貴公司的中國合作企業對象雖不可來台,但該公司仍然可以委任台灣律師協助其在台一切的訴訟行為。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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