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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公司在台設公司銷售合約


LOOO 發問於 2024-09-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一間日本公司想發展品牌在台灣及東南亞
邀請與我以各半合夥一起創立該品牌台灣分公司,我不用出資,但出人力經營。貨品來源會是中國。
1,請問有沒有類似的合約範本可供參考?
2,如何預防風險?例如貨物收款及退換貨、貨品瑕疵的相關問題。謝謝

國際貿易 東南亞投資法令 國際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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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共同創立公司部分,主要會有幾個面向:
一、持股:您是勞務出資,為避免鑑價麻煩,適合用「先簽委託契約」再「以債作股」的方式進行,讓您達到「無須出現金就持有股份」之目的。

二、公司主導權:董事席次安排、經理人選任權如何分配。如果對公司主導權應給誰這件事情有共識,建議在股權設計方面就予以調整,50:50是看起來最公平,但也最沒效率的做法。簡單講,誰重錢?誰重權?台灣公司法設計有特別股制度,可以運用,這部分要個案討論最適合您的做法。

三、退場機制:講好一起做事業高興,但也要想好將來若有可能理念不合,如何退場?一般會設計在一定條件下,一方有「買權」或「賣權」;或設計符合什麼條件下,公司應予解散。

四、律師經常協助準備的文件為:客製化的合資協議以及章程,也可請代為辦理公司設立流程。


就貨物部分,基本上就是供應契約:
一、轉嫁風險,將因供應商的原因可能導致我方所產生的損失或額外費用,以契約條款由供應商為我方承擔。

二、將生產的重要事項(製程、原料、模具、交期、品質等)、瑕疵處理的規則訂明,以供將來發生產品問題時能處在有利的狀態。

三、關於智慧財產、不侵權擔保等事項的約款,以免合作反而產生巨大責任(例如產品侵害專利權,販售侵權物品者也會有責任)導致得不償失。


以上都是只是粗淺舉例說明,建議仍須依照交易背景以及商業模式,考量重要風險並以契約條款處理。


本所對跨國合資契約以及供應契約都有相當豐富的經驗,也有與日本法律事務所合作;如有商務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謝謝。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要執業地區為臺北、臺中、彰化)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或 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 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專長領域:投資與併購、策略聯盟、跨國交易、商務契約審閱與擬撰、公司治理、經營權爭奪、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掏空公司、企業內部貪腐等背信、非常規交易案件)工程與政府採購、商務爭端解決


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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