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就共同創立公司部分,主要會有幾個面向:
一、持股:您是勞務出資,為避免鑑價麻煩,適合用「先簽委託契約」再「以債作股」的方式進行,讓您達到「無須出現金就持有股份」之目的。
二、公司主導權:董事席次安排、經理人選任權如何分配。如果對公司主導權應給誰這件事情有共識,建議在股權設計方面就予以調整,50:50是看起來最公平,但也最沒效率的做法。簡單講,誰重錢?誰重權?台灣公司法設計有特別股制度,可以運用,這部分要個案討論最適合您的做法。
三、退場機制:講好一起做事業高興,但也要想好將來若有可能理念不合,如何退場?一般會設計在一定條件下,一方有「買權」或「賣權」;或設計符合什麼條件下,公司應予解散。
四、律師經常協助準備的文件為:客製化的合資協議以及章程,也可請代為辦理公司設立流程。
就貨物部分,基本上就是供應契約:
一、轉嫁風險,將因供應商的原因可能導致我方所產生的損失或額外費用,以契約條款由供應商為我方承擔。
二、將生產的重要事項(製程、原料、模具、交期、品質等)、瑕疵處理的規則訂明,以供將來發生產品問題時能處在有利的狀態。
三、關於智慧財產、不侵權擔保等事項的約款,以免合作反而產生巨大責任(例如產品侵害專利權,販售侵權物品者也會有責任)導致得不償失。
以上都是只是粗淺舉例說明,建議仍須依照交易背景以及商業模式,考量重要風險並以契約條款處理。
本所對跨國合資契約以及供應契約都有相當豐富的經驗,也有與日本法律事務所合作;如有商務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謝謝。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要執業地區為臺北、臺中、彰化)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或 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 請向總機告知找林冠亨律師
專長領域:投資與併購、策略聯盟、跨國交易、商務契約審閱與擬撰、公司治理、經營權爭奪、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掏空公司、企業內部貪腐等背信、非常規交易案件)工程與政府採購、商務爭端解決
A:
若欲與他人於台灣設立分公司,可能須就以下事項為具體規範,惟實際之規範內容為何即應如何約定,仍應就各公司之需求而為個別化之設計:
1. 股東出資:各股東間應明確約定股東之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及出資之時間等。
2. 公司經營權:各股東間應可先就董事席次安排、經理人選任權如何分配等達成共識,另亦可先行規範業務範圍與執行人,以確保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權限範圍,如此可避免後續公司經營效率不佳、產生權限爭議等問題。
3. 退場機制:若考慮未來可能有股東欲退出或公司欲解散,應可於開始即約定股東之退場方式,甚或約定於何條件下公司應予解散。
4. 競業禁止:若欲避免有股東利用公司內部資訊為競業行為,應可先行約定競業禁止的範圍和期限,以保障公司之營業秘密與利益。
關於貨物收款、退換貨及貨品瑕疵等問題如何事先預防風險一事,應認雙方應盡可能將貨品標準等細節(如原料、製程、品質等)詳細定於合約內,另就收款及退換貨等問題也應明確約定收款之方式及期限、於何種條件下得為退換貨等,此外,亦可於合約內約定合約提前終止或違約賠償等事宜,以保障雙方之權益。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本所對跨國商業案件有豐富經驗,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事後紛擾。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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