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fb 上有看到有應徵家庭代工的工作,我想連繫但是
請問如果是幫忙加工裝箱有logo的仿冒產品時,算違法的嗎?
A:
您好:
依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 97 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依您所述情形,可能屬於意圖供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包裝容器,以上說明,供您參酌。
A:
你好:
依據商標法第1條之規定,為了保護商標權人,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正常發展而設立商標法。而LOGO(即商標的英文)是用來識別不同人、組織或企業的一種圖像、符號或象徵物。故若幫忙加工裝箱有仿冒LOGO(即商標)的產品以賺取報酬,將落入商標法立法目的所欲管制的範圍,行為人就要承擔民、刑事責任。
㈠民事責任,依照商標法第68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商標權人得向行為人提起民事求償,求償金額可多達該仿品零售單價1,500倍。
㈡刑事責任,依照同法第95條、97條等規定,法院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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