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依您的提問,您在113/2/16當日起,因工作滿6個月,即取得3日的特休權利。您可以自行排定特別休假日,除非您的雇主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才可以與您協商調整。若您離職時,特別休假日尚未休畢,則須按照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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