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基法第3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來排定,且屬於「有薪假」,有別於一般假別的請假性質,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將可能處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應與勞工以協商之方式處理,勞動部也曾經函釋說明,雇主可以提醒勞工排特休假,但不能要求勞工預先排好當年度休假日期,更不能在指定日期才能排休,因此,公司如果強制員工在特定期間請特休是違法的,但若勞工不同意協商結果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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